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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專利之可專利性要件

談我國專利之可專利性要件

     談我國專利之可專利性要件     
一、前言
    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及避免重覆研究開發以浪費社會資源,故才有專利制度的創設;然,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若欲取得政府所授與的一定期間的專利,則專利權人就有 
    義務公開其發明與創作以供他人知悉及改良,因此專利權人必須備妥載其技術內容的說明書及圖式向智慧財產局(TIPO)遞件申請,核准後取得證書;
    然,專利在申請的過程中,或取得證書後所遭遇到專利被舉發、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或專利侵權之民事糾紛等審查,無一不與可專利性要件相關連,因此針對專利申請中、專
    利爭議處理及專利侵權訴訟的可專性要件處理,係不可輕忽之。
二、可專利性的種類及審查程序
    一般可專利性要件的種類有:(一)符合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定義,(二)不是法定不予專利之客體,(三)符合先申請原則,(四)符合專利說明書揭露要件,(五)符合產業利用性,(六)符合新穎性,(七)符合進步性;
    其中,發明專利或新式樣申請中,前述幾個要件均須審查(即實審),審查程序可為:(一)->(二)->(五)->(四)->(三)->(六)->(七);新型專利則僅審究前述的(一)、(二)、(三)及(四),審查程序為:(一)->(二)->(三)->(四);
    而各專利取得證書後關於專利被舉發、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有效性抗辯,則得再審究及確認牽涉專利的新穎性、進步性程度如何,可見新穎性、進步性常最被為操作且與產業利用性合稱專利三大要件(中國大陸則稱專利三性)。 
三、各可專利要件判斷要領
    茲將可專利性要件的判斷要領簡單說明如下:
(一)、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之定義
   1、發明定義:發明,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因此發明須涉及技術的運用,單純的心智的思想、記憶、或自然法則本身是不能夠申請專利。故,發明專利可以是裝置結構、
                  方法、製程、物質...等等方面的專利。
   2、新型定義: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故,新型專利僅可以是裝置結構;而方法、製程、物質...等等,均不得申請新型專利。若拿
                  方法申請專利,一定會被審查官駁回其申請。
   3、新式樣定義:新式樣,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上的訴求之創作。 
(二)、法定不予專利之客體有
      1、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則排除在外。
      2、醫療用之疾病診斷技巧及手術開刀方法。
      3、違反公序良俗、健康衛生者,例如:賭博用具、吸毒器具等。 
(三)、先申請原則
      發明或創作在申請前,不得有已獲准的相同專利。 
(四)、專利說明書揭露要件
      1、專利說明書講求再現性,因此須達充分揭露且據以實施之程度。
      2、專利範圍須界定清楚,不能模稜兩可。
      3、申請專利範圍的各請求項,在說明內容須說明清楚,以能獲得支持。 
(五)、產業利用性
       發明或創作,能為產業所利用或可製造,例如:永動機、地球保護罩等,則為不具產業利用性。 
(六)、新穎性
       係發明或創作在申請之前未公開曝光、公開販售或不能是古早已存在之技術;其判斷要領如下:
      1、專利內容須不是現有已公開且相同的技術內容,但不含保密狀態的技術。
      2、判斷基準為申請日。
      3、專利申請前不得以出版物公開、已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4、地域界限:出版物公開指全世界範圍而言(絕對新穎性主義)。
      5、使用公開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係指國內而言(相對新穎性主義)。
      6、在先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公開的技術,專利審查官是無法得知的;發明專利實審程序中所涉及的先前技術主要係指出版物的公開,專利被舉發審理過程中對三種公開方式均須
             進行審查,且審查官要負舉責任。
      7、審查原則:只能單獨對比引證資料(即先前技術)
      8、審查基準:同樣的發明,是指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功效相同之發明,如:
         (1).相同內容的發明:請求保護的主題與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
         (2).引證文獻的下位概念用語會影響上位概念用語的新穎性;反之,其上位概念用語並不會影響具體下位概念用語的新穎性。
         (3)簡易、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區別僅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七)、進步性 
       1.審查原則:組合對比一份或多份文獻中的不同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進行評審。
       2.所屬領域的通常知識者:為一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
          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備創造力。
       3.審查基準:
         (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相對於現有技術而言,對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在現的技術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
              到的,則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2).顯著的進步: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功效,如以下情形:
發明或創作具有更好的技術功效:例如,品質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等等。
發明或創作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達到基本達到現有技術的水準。
發明或創作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儘管發明或創作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它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3).輔助性審查基準:
發明或創作克服了技術偏見。
發明或創作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發明或創作在商業上獲得成功;這種成功是由於發明的技術特徵直接導致的。
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
四、結 
         目前台灣的新型專利係與大陸、日本、韓國、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澳洲等製造競爭國或主要銷售國為具有新型專利登記制度,即採形式審查,而未審究新型專利的實質內容是否合乎可專利性要件,故專利權人幾乎可百分之百可拿到專利證書,使得可專利性要件被大眾所忽略,而卻以為擁有新型專利證書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殊不知新型專利權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所以才會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加以針對新型專利是否具可專利要件需作進一步確認; 
         但;商機稍縱即逝,為搶佔市場,一般改良創新新型專利確實是為取得專利證明之快速手段,申請人對新型專利在申請過程中仍要注意創新案之專利範圍是否確實符合專利性要件,才不至於取得一份無法據以排除侵權等級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或在未來相類似產品上市遭遇被競爭對手進一步作專利被舉發、告人侵權時所要檢視必然牽涉專利之有效性時,才能無懈可擊得到申請創新專利之初始目的;對前述專利要件仍若有不明瞭者,歡迎與本所聯絡。服務專線:04-23155979     Writed by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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