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宏/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主任工程師
專利申請的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及實際審查的差異
當發明人遞交文件給智慧財產局(英文簡稱TIPO,以下稱官方)的文件須符合台灣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上的規定才能獲頒官方所許可的專利證書。該規定合計有所須文件、文件所須格式、專利說明書撰寫上的要件及可專利性要件。因此,當發明人或代理人遞交文件給官方時,官方須指定審查人員,故一般將前述的審查區分為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通常其審查順序係為: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實體審查。須特別說明,由於我國新型專利係採登記制,因此,形式審查只見於新型專利上的審查,請參見表一。
表一:各類專利申請的審查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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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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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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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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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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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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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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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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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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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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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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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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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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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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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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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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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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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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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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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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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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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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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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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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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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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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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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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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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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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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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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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程序審查」,顧名思義,其有別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審查,亦即檢視各種申請文件是否合於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尤其是新申請案,經程序審查,文件齊備,始取得申請日。由於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之申請採先申請原則,申請日之認定必然影響到實體審查對專利要件判斷之時點,因此,申請日之認定是程序審查之主要重點所在。雖然專利法並無程序審查專章,但是專利審查之過程無疑就是程序審查及形式審查或實體審查之結合,程序審查在整個專利法的實施與運作中,有極重要之作用。通常程序審查的審查內容有申請文件、證明文件、發明人、申請人資料及其簽署是否齊備、規費有無繳納…等等。
而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滿足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滿足形式要件,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包括以下幾點:
1. 是否屬於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型專利定義)。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法定不予專利之客體)。
3. 說明書是否載明新型名稱、新型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4. 新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5. 是否符合單一性。
6. 說明書及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且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7. 新型專利補充、修正審查。
另所謂「實體審查」係為官方的審查委員針對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作實質內容的審查,計有:
1. 專利說明書的有無充分揭露、是否可據以實施的揭露要件。
2. 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3.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法定不予專利之客體)。
4. 專利技術內容的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創造性)的三大要件。
5. 是否符合單一性。
6. 發明專利補充、修正審查。
將前述的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實體審查的內容整理如下的表二
表二: 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實體審查內容的對照表

